用户核减面积审批流程
文章来源:运城热力 时间:2019-08-22 09:46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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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户可申请办理核减面积:
(一)用户原档案中用热部分建筑物已拆除的。
(二)用户原档案中部分独立建筑物申请永久性停供,并且已断开供热管网的。
(三)用户实际用热面积小于用户档案用热面积的。
第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户不能申请办理核减面积:
(一)住宅楼、写字楼、办公楼内的单栋房屋。
(二)私人独家小院内的建筑物。
(三)独立建筑物内的部分房屋、封闭阳台、过道、室内楼梯。
第三条 用户办理核减面积业务时,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审批,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用户,不得办理核减面积手续。
(一)核减面积100㎡以下的,由客户服务中心审批。
(二)核减面积100㎡(含100㎡)-300㎡之间的,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。
(三)核减面积300㎡以上的(含300㎡),由总经理审批。
第四条 核减面积审批流程
(一)用户提出核减面积申请,客户服务中心予以登记受理,指导用户填写热用户用热面积变更业务申请表,发放热用户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(告知用户办理业务需提供的资料手续等事项)。
(二)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,收集用户资料。
(三)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用户,通知其停止办理;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用户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。
(四)审批未通过的用户通知其停止办理;审批通过的用户传单对其是否有欠费或违规用热行为进行会审。
(五)用户会审合格后,为用户测核减少的用热面积,并双方确认。
(六)将核减面积明细传运行经营分公司管理,需监管的传稽查大队监管。
(七)整理装订用户档案,移交档案室。
第五条 已办理用热面积核减手续的用户,所核减的面积重新用暖时,须按照增加面积流程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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