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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讲堂:不交取暖费被停热合不合法?民法典帮您解答……
文章来源:运城热力 时间:2023-12-12 09:00 点击:

  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十章  供用电、水、气、热力合同   

第六百五十四条和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

第十章  供用电、水、气、热力合同

第六百四十八条  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,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。

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,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。

第六百四十九条  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、质量、时间,用电容量、地址、性质,计量方式,电价、电费的结算方式,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。

第六百五十条  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,按照当事人约定;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。

第六百五十一条  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。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,造成用电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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