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、对本供热营业区用户进行供热安全检查的权利。
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、维修时,应当出示有效证件,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。
3、对用户危害用热安全、扰乱供用热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利。
4、中止供热的权利。
《民法典》第656条【供用水、供用气、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】供用水、供用气、供用热力合同,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。
供热参照《民法典》第654条关于供电合同的规定 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热费。用热人逾期不支付热费的,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。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热费和违约金的,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。
供热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,应当事先通知用热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