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权利;
2、连续使用热力的权利。
热源单位、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、稳定、连续供热;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,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,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,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;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,应当及时处理。
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、维修时,应当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,文明服务。
二、用热方的义务
1、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供热费的义务;
2、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用热的义务。
《民法典》第655条 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、节约和计划用热。用热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热,造成供热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擅自连接、隔断、改动、增减供热管线、供热设施;
(二)擅自安装过水热、放水阀、循环泵;